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中南大政字(2011)135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适应学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包括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以及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并含以上各类型的延期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学生学籍有效性的认可,学生新学期学习资格的认定。
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的手续;学期注册是取得学籍的学生且符合学校有关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学期登记、取得新学期学习资格的手续。
第四条 学校通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受理学生注册登记。
第五条 信息管理部全面负责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并与学校各有关部、学院共同构成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六条 信息管理部行使注册的审批、管理等职能,设定注册期限,审批注册与暂缓注册申请,办理暂缓注册等;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以及国际教育学院维护注册系统中的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异动信息等;信息管理部统计、汇总注册情况和未注册原因,以及无故未注册的学生名单,并上报校领导。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以及国际教育学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信息管理部提供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及缓交学费等学生名单,注册开始后新增名单于新增当日向信息管理部提供。
第八条 财务部应及时维护学生缴费信息,缴费信息的维护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完成。
第九条 各学院应做好学生注册的宣传工作,及时将注册的相关规定告知学生,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注册,保管和使用注册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已完成注册学生的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第十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我校学籍;
(二)在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三)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办理了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缓交学费等手续;
(四)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或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在暂缓注册截止日前返校。
第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按我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且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入学注册的时间为招生复查结束后两周内,学期注册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1-2周。
第十五条 学生注册,必须首先向学校提出注册申请。学生提出注册申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登录网上学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注册;
(2)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学院等所属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授权的其他部门或信息管理部申请;
(3)学校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在学校许可的注册时间内,当学生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且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信息管理部受理学生的注册申请,准予学生注册。不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其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由学生所属学院负责加盖学生证注册章。
第十八条 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保留我校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休学期满或者役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等手续,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并缴清应缴学费额度和批准的贷款额度、减免额度的差额之后,可以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具有注册资格,但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在注册期结束前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正在按照国家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等手续;
(二)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拟参加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学生,正在办理出国签证期间;
(三)用于缴纳学费的银行卡丢失,已挂失并在申请补办过程中;
(四)学费因银行结算原因在途;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应当首先向学院等所属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之后,由信息管理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信息管理部在批准学生的暂缓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明确学生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
第二十四条 已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可以参加课程考试和教学计划内的实习实践活动,但暂缓注册期内考试成绩和学分不计入成绩单,学习记录不得查询,待注册后予以确认;在暂缓注册期间不得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开题、答辩活动。
由暂缓注册转为注册的学生,其在校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但不能追溯未注册以前的任何处理或损失。
第二十六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无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注册原因未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在未取得学习资格的学期内,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和考试,不得参加任何教学计划内实习、实践活动,不得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开题、答辩活动。学校不承认未注册学生在未注册学期内的任何学习记录。
因注册原因未取得学习资格的学期,不计入其学习过程,按学籍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最短学习年限(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资格的年限称为学习年限)相应予以延长,但最长学习年限(包含正常学习、休学、取消学习资格在内的全部年限)不得超过学籍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连续2个学期未注册(含以暂缓注册形式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学籍,予以退学。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按本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学制、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维护信息并报信息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将当年学生学费收入的05‰作为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奖励资金,对在注册管理及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学字〔2005〕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